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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房管局回答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相关问题
  • 作者:渝宣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时间:2010-06-11 08:21 查看数:[打印] [ ]
  •   提要: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明电15号”)下发后,为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我市的征地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就相关贯彻意见作了回答。

      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明电15号”)下发后,为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我市的征地政策,市国土房管局就相关贯彻意见作了回答。

      问:如何理解“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国办发明电15号要求“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至今未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的要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即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并原则要求从2009年1月1日执行。我市已于2008年就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问:又如何理解“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的规定

      我市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及区县制订的配套政策标准,在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拆迁补偿以及住房安置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提高,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较此前标准又提高了约67%,砖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提高了25%;住房安置面积人均提高到30平方米,增加了10-13平方米,提高幅度约57%。我市不会出台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将继续执行“渝府发[2008]45号”文中的相关政策。

      问: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我市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时落实了“先收费,后报批”要求,对区县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必须将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拨入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补偿安置专用账户,确保了征地在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征地前相关费用及时支付,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自2003年以来,未发生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问题。

      问:如何“妥善解决被征农户居住”问题

      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5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市住房安置主要有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三种方式。2008年“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实施后,住房安置主要是以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等两种方式为主。有关区县政府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停止自建住房安置方式的同时,积极推行了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在实施被拆迁农户住房安置工作中,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实施征地单位均与被安置对象按照所选择的住房安置方式签订了安置协议,并落实了住房安置。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实施征地时的安置标准及价格,支付到位后由被安置人员自行购买住房;对选择统建安置房需要过渡的,从签订协议之月起,按实际过渡时间由实施征地单位按人发放搬迁过渡费。因此,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实施征地单位在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中,较好地维护了被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问:我市如何“严格执行征地程序”的情况

      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发布后,我市加强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监管工作。有关区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了征前告知、征中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到了公开、公正、透明。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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