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日报社主办 新闻 资讯 服务 互动 门户
·巢湖手机报·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答
  • 来源:巢湖日报 发布时间:2010-04-14 09:07 查看数:[打印] [ ]
  •     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凡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问:哪些部门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答: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房产、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哪些事项?

        答: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居巢区和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问:市国土资源部门何时发布公告?

        答: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如何办理?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巢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什么是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答: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公益性房屋。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问:房屋被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有那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问: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问:非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问: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安置面积如何计算与认定?

        答: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问:哪些人属于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

        答: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一)在校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前、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注销前(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户口注销前等情况,原户籍关系在房屋拆迁所在地的;

        (二)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且无宅基地并未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

        (五)市认证办认可的其他情况。

        问:哪些人不属于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

        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问: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如何结算?

        答:(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正负3%范围内),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五)在提供的安置房户型许可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可以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成本价增购不超过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增购面积超过人均4平方米的(每人增购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按安置房所在小区的评估市场价结算。安置房的成本价、评估市场价由市城投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问:拆迁中,如何处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未超过适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

        答: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问:拆迁中,是否对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的适用人予以安置和补偿?

        答: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已有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返回顶部
评论留言
  • 昵    称:
  • 评论内容:
  • 验 证 码:   看不清,换一张
  •  
网站简介 | 广告刊例 | 广告报价 | 免责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在线QQ:553588626
版权所有 (C) 2006—2012 巢湖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2009 www.ch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巢湖市委宣传部主办 巢湖日报社承办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皖政新办备06032号 皖ICP备07006061 热线电话:0565-2620775 18905651365(值班) 民情热线:0565-2623652

南京厚建软件 LivCMS 内容管理系统http://www.hogesoft.com 授权用户:http://www.ch365.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