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减轻购房及交易税费负担
1、对购房实行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即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登记并缴纳契税,属于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90%的一次性补贴,非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二手房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完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契税,属于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90%的一次性补贴,非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在旧城改造中推进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后在市区异地购买普通住房的,享受等额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2、对个人住房交易实行税收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的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降低房屋登记等相关收费。自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下调为每套50元,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下调为每平方米4元。对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按国家政策,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三)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市规划区内购买144㎡以下自住房,可不受价格和二次购房贷款限制;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取消单、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只要购房人一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超过144㎡的自住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房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
(四)放宽购房落户政策
鼓励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凡在市规划区内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一间以上商业用房的农村居民,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并与城市居民在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就医等方面同等享受待遇。
(五)调整顶跃层房屋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市规划区内购买多层房屋顶跃层住房的,标准层建筑面积在144㎡(含144㎡)以下、跃层层高符合规定的,由市房产局认定为普通住房,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