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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部:征地补偿标准每两三年需调整提高
  • 作者:王立彬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0-07-10 20:25 查看数:[打印] [ ]
  •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社会保障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国土资源部日前就此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

    《通知》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为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国土资源部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要合理进行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要求;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落实征地批准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实施完成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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