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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性住房戴上“紧箍”
  • 作者:吴永红 来源:安徽日报 发布时间:2010-06-16 08:14 查看数:[打印] [ ]
  •   ◎安居工程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城镇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

      ◎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进一步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夹心层”群体的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城镇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全面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质量责任主体,要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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