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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部等七部门规定外来工可纳入公租房范畴
  • 来源:云南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0-06-13 11:26 查看数:[打印] [ ]
  •   简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

      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指导意见》说,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指导意见》撞要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链接

      楼市调控政策不会半途而废

      本报讯 前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中央已经对此次楼市调控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好了充分准备,调控政策不会半途而废。王珏林说,目前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在内,各方主体对此次楼市调控能力多少存在一些疑虑。王珏林透露,事实上,中央已经为调控预留了很大的空间。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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